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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部门燃气安全相关处罚案例!


1、北京东方鑫洁橱具商店(杨某某)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北京东方鑫洁橱具商店(杨某某)销售的嵌入式双眼燃气灶(商标:AOFUREN奥夫人,规格型号:JZT-B货号AFR-8860G,生产者:广东威斯顿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热负荷、标志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2023年4月从广东威斯顿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购入上述产品2台,售出1台。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北京华云男商店(张某某)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商标:“红莹”牌,规格型号:JYT-1.2型,生产者:慈溪市红莹厨具有限公司)带有手动调节输出压力装置,产品结构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购入上述调压器40只,售出1只(已追回)。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3、北京成谦商贸中心(刘某某)销售不合格商用燃气灶具、无中文警示说明聚火防风装置案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用燃气灶具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熄火保护装置,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销售的聚火防风装置产品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无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中文警示说明。经查,当事人购入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灶具11台,售出1台;购入无中文警示说明的聚火防风装置产品3只,未售出。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提醒:燃气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要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措施,防范化解质量安全风险。




1、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市宇娟婷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1月,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市宇娟婷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9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昌市宇娟婷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正进行燃气充装,经对已充装好的燃气瓶检查,发现其中2只气瓶超过检验周期。经查,当事人充装的2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应检验而未经检验,实属报废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的行政处罚。



气瓶作为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其充装和管理都有着严格的规定,需要取得充装许可,并对气瓶定期检验合格后才能进行充装。对未经检验合格的气瓶违法充装,不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更会给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风险隐患,必须予以严厉查处。

02

2、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长江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6月,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长江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日,瑞昌市市场监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瑞昌市长江液化气站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充装完毕的3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有13只气瓶未经定期检验、1只气瓶为报废钢瓶,不符合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及GB/T8334-2022《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违法充装超期未检或者报废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危害后果非常严重。本案的查处,有利于震慑并警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气瓶充装等单位,深刻认识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的必要性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03

3、江西省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德镇市兴业食品机械商场销售不合格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8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景德镇市兴业食品机械商场销售不合格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254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4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源线索,依法对景德镇市兴业食品机械商场进行执法检查。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中结构、关闭压力、出门压力和机械强度-耐冲击性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涉案货值1000元,违法所得54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家用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景德镇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并将线索通报给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市场上的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具相关产品的行为,筑牢燃气产品安全防线,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4

4、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萍乡市湘东区景欣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3年9月,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萍乡市湘东区景欣液化气站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2个,罚没款27.8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30日,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和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开展监督检查。经检验,该批次液化石油气的“铜片腐蚀”检验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国家标准要求,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结构”、“关闭压力”、“出口压力”3个检验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国家标准要求,均被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不合格批次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12个予以扣押。经查,上述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和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货值金额共计223500元,违法所得546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湘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并将线索通报给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05

5、江西省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深圳市安泰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3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深圳市安泰安防技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3.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4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2022-11-16、规格型号GTY-AT-107-NB)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产品货值金额20000元,违法所得3600元,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是一种安装在爆炸性危险环境的点型气体探测设备,该类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不容忽视。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筑牢工业产品安全防线。

06

6、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赣远百货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液化石油调压器冒充合格品案





2023年3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赣远百货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液化石油调压器冒充合格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46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开展执法检查。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调压器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上述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并将线索通报给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气安全。

07

7、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董某某家电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2023年4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董某某家电超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具和家用煤气软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罚没款3333元的行政处罚。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依法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董某某家电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抽检的家用燃气灶具和家用煤气软管经检验,结论均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煤气软管货值金额1250元,违法所得共计33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并将线索通报给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及配件,存在使用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以建材经营部、电器行、小百货商店等单位为重点整治对象,持续加大对燃气灶等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燃气灶及配件的违法行为。

08

8、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万载县株潭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9月,宜春市万载县市场监管局对万载县株潭液化气站在充装前后未对液化气瓶进行检查并记录,且对超期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2日,接到案件移送线索,反映一私家车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车内气瓶5个,其中有3个超期瓶,已均在万载县株潭液化气站充装。万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刻前往万载县株潭液化气站进行检查,通过查看监控,发现线索反映情况属实。经查,当事人的员工在未对液化气瓶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对上述5个空液化气瓶进行了充装,且未对充装行为进行记录,上述气瓶中有3个气瓶为超期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万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燃气气瓶作为特种设备,同时也是居民日常生活经常使用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强化特种设备的行业监管,督促特种设备企业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

09

9、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安县华岚厨具商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具案



2023年8月,吉安市万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万安县华岚厨具商行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5台,罚没款2.0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9日,万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万安县华岚厨具商行开展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店内销售货区发现三种类别共5台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家用燃气器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诉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购进这三种家用燃气灶具时,未查验该些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供货商资质证明,也未能提供采购凭证和销售记录。当事人销售没有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列入目录的燃气灶具,货值金额共计880元,至案发时违法所得1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和《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万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为保护人体健康和安全,国家规定燃气灶具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产品时一定要到正规商家,并查验相关资质后再行选购。

10

10、江西省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杨某某销售无熄火装置燃气灶案






2023年8月,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杨某某销售无熄火装置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无熄火装置燃气灶、罚没款2308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 | 北京市场监管 江西市场监管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值班编辑 | 陈颖

实习编辑 | 杜宗玺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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